路边捡到小鸟,该如何做?
遇到刮风下雨,走着走着或许你就会在树下发现一只掉落的小鸟,这时候该怎么处理?

在野生动物种群密度处于合理区间的时候,个体的生老病死是正常现象,无须人工干预就能维持种群的相对稳定,因此建议不做干预,尊重自然规则。

但也需考虑物种的实际生存状况,建议对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《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》《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中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干预。

那该如何救护呢?

普法案例
年逾七旬的吴某从家中出发,准备到儿子家吃早饭,途经一片菜园,发现一小鸟被菜园内的鸟网缠住。吴某识得该鸟可入药,用于治疗风湿和肺结核病。于是吴某就将这只小鸟用编织袋装好,乘坐客车至城关菜市场兜售。在交易过程中,吴某被群众举报,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。经林业技术鉴定,该鸟学名为“领角鸮”,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,保护级别II级。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犯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处拘役4个月,缓刑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年逾七旬的吴某从家中出发,准备到儿子家吃早饭,途经一片菜园,发现一小鸟被菜园内的鸟网缠住。吴某识得该鸟可入药,用于治疗风湿和肺结核病。于是吴某就将这只小鸟用编织袋装好,乘坐客车至城关菜市场兜售。在交易过程中,吴某被群众举报,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。经林业技术鉴定,该鸟学名为“领角鸮”,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,保护级别II级。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犯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处拘役4个月,缓刑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。
因科学研究、人工繁育、公众展示展演、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,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,保证可追溯,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出售、利用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提供狩猎、人工繁育、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,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因科学研究、人工繁育、公众展示展演、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,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,保证可追溯,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出售、利用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提供狩猎、人工繁育、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,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